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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保、李政霖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市文华路3号海韵裕都裕绣轩第21层2101房的转移登记业务,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分割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分割证公告作废。
| 证号 | HK117883、****13909 |
| 权利人 | 彭保、**德****公司 |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 不动产单元号 | 460****03003GB02080F****0293 |
| 不动产坐落 | **市文华路3号海韵裕都裕绣轩第21层2101房 |
| 备注 |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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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