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撤销陵国用(英)字第0326 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蔡亚玲、蔡海芳:
因陵国用(英)字第03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存在缺乏土地已依法征收为国有的法定材料,不具备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法定条件,故我局于2026年10月21日作出《拟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告知书》(陵自然资函〔2026〕968号)。鉴于未查询到权利人联系方式及地址,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我局在办理杨健、吴亚晴信访事项过程中,经实地核查,****政府调查材料,对你们持有的陵国用(英)字第03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籍档案开展复核。
经查:陵国用(英)字第03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宗地坐落于**县英州镇,土地用途为住宅,证载面积378平方米。我局调取该宗地全部原始登记档案核查,档案材料中没有该宗地已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的征地批复、征地实施等法定征收报批材料。
另查,****法院作出的(2007)琼行终字第18号生效行政判决,对同片区位置紧邻的云凤兰名下陵国用(英)字第03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出裁判。该生效判决确认: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须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政府向云凤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未能提交土地已经依法征收为国有的证据,仅凭征地补偿协议不足以证明土地性质已经转为国有,颁证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该《国有土地使用证》。
案涉陵国用(英)字第0326号宗地,颁证时同样缺乏土地已依法征收为国有的法定材料,不具备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法定条件。****政府向你方颁发陵国用(英)字第03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权属来源依据不足,不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法定条件。
依据1994版《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90版《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三)依职权更正登记;(四)依职权注销登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相关规定,我局拟撤销陵国用(英)字第03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你们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书面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材料提交地址:****408室,联系电话:0898-****8514。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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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