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项目概念规划服务
变更公告
变更公告****号
本公司于2026年10月21日发布的********中心项目概念规划服务的ZBGG202****10002号招标公告(以下简称“原公告”),现做出如下变更:
原公告售标截止时间由2026年10月28日变更为2026年11月04日。原公告投标人提问截止时间由2026年11月01日 09时00分变更为2026年11月05日 09时00分。
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资格和要求”中“3.项目负责人要求”由原内容:若合同中未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或未体现占地规模或建筑规模,须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更正为:若合同关键页未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或未体现项目占地规模、建筑规模的,投标人须配套提交有效证明材料,有效证明材料包含: 1). 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业绩证明文件,文件应载明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占地或建筑规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信息; 2). 加盖招标单位或建设单位公章的项目中标通知书,文件能够体现项目负责人、项目规模等所需佐证信息; 3). 自然**、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规划条件、规划意见书、方案审查批复、规划核实意见书等官方文件,用于佐证项目占地或建筑规模; 4). 加盖建设单位或评审组织单位公章的项目评审纪要、方案审查意见,文件可体现项目负责人、项目规模及服务内容; 5). 合同双方共同盖章的项目补充协议,协议中明确载明项目负责人、项目占地或建筑规模等相关信息。 上述证明材料须与业绩项目一一对应,能够佐证招标文件要求的对应信息;单独提交网页截图、项目画册、方案文本、获奖证书等无相关单位盖章的材料,不作为有效证明材料。
除上述变更外,原公告其余条款仍有效。
(签章)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