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陵水县ls2026-04号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

审批
海南-陵水黎族自治县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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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陵水县ls2026-04号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6-10-27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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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陵水县ls2026-04号用地农用地转用

及土地征收的批复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关于审批陵水县ls2026-04号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陵府〔2026〕128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政府将集体所有农用地0.8736公顷(含耕地0.662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村委会****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土地,合计0.8775公顷(含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0039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8775公顷,作为陵水县ls2026-04号用地。

二、你县政府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按规定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同时按照**省被征地农民有关养老保险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土地征收经批准后,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你县要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你县政府应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零售商业用地(用地用海分类代码090101),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供地的,****政府批准。土地供应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你县应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7.472万元后,再依法办理后续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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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督察**局,省自然**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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