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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委托****招标代理的G223海榆东线K250+000~K276+000段路面修复养护工程(监理)项目于2026年09月21日进行开、评标会议,并顺利推选出成交候选人。
依据《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精神,****启动自查程序。
经招标人自查发现,部分供应商未按照第九章“用户需求”中项目实际情况编写监理大纲,出现建设单位名称错误、引用规范和监理工作内容脱离项目实际等情形,****小组复核后维持原评审结果,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现终止该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