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预征2026-18号宗地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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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地

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东府函〔2026〕4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收回)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收回)范围

本次拟征收(收回)土地位于 G225 国道东侧,涉****林场、****农场,部道村委会集体(国有)土地等。

拟征收(收回)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收回)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收回)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收回****林场、****农场,部道村委会集体(国有)土地等218.08亩。

三、征收(收回)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求,可按法定程序依法征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 号)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镇69,489 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33,090 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36,399 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规〔2023〕4 号)执行。

(三)坟墓补偿标准

按《****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范围内的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20〕20 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村委会集体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

(二)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规划局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收回)的单位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10月22日至2026年11月20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规划局。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收(收回)的单位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被征收(收回)单位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本公告结束前向****规划局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宗地宗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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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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