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及收费标准的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调整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及收费标准的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审批
海南-澄迈县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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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及收费标准的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界对《调整**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及收费标准的方案》的意见和诉求,加强公众参与,准确识别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制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办公厅、****办公厅印发《**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琼办发〔2022〕4号)文件的要求,现对调整**县**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及收费标准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调整**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及收费标准的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事项内容: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县**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用补偿机制,合理划分财政补偿与收费补偿的范围和界限,制定“简便、有效、易操作”和科学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方式,根据《**省定价目录》《**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25号)《****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工作部署,现结合我县实际调整**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及收费标准如下:

1.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征收(每消费1方米水所产生生活垃圾量的比率),按垃圾产出率分为10类:居民、行政事业、工业、商业、建筑业、餐饮业、集贸市场、饮料制造、园林绿化、特种行业。

2.自备水源、零用水及其他无法采用水消费系数法计费的用户,执行《****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号)规定。按照政策确定的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6元/户﹒月,非居民户按140元/吨收取。

3.具体方案

类别

水消费量

折算系数

生活垃圾单位处理成本

(元/吨)

拟执行征收标准(元/吨水)(按标准75%计)

居民

0.0034

153.68

0.39

行政事业

0.00292

153.68

0.34

工业

0.00443

153.68

0.51

商业

0.00465

153.68

0.54

建筑业

0.00397

153.68

0.46

餐饮业

0.00674

153.68

0.78

集贸市场

0.00958

153.68

1.10

饮料制造业

0.00091

153.68

0.10

园林绿化

0.001

153.68

0.12

特种行业

0.00531

153.68

0.61

系数沿用及计费标准说明 **镇与金江镇同属**县,两地居民生活习惯、产业结构、垃圾产生规律及自来水计量管理模式高度趋同。为保障县域政策统一规范、公平公正,同时降低行政成本,**镇沿用金江镇现行水消费系数,科学可行、依据充分。 现借鉴金江镇“水消费折算系数法”,结合**镇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运行核定标准、辖区居民及社会各界实际承受能力,本着“财政补偿与社会承担相结合”的原则,拟按应缴纳金额的75%计征。

二、社会稳定风险调查的主要内容

重点围绕本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开展风险调查,充分听取、全面收集群众和各利益相关者(受本决策事项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本次决策事项的态度、意见、建议和诉求。通过调查,整理分析群众诉求和风险因素,找出化解风险解决问题的措施。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主要程序

本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主要分为以下几个过程:风险调查→风险识别→风险源分析和判断→风险方案与应急措施→分析措施后的风险等级(措施的可行性及有效性、综合风险指数及等级)→得出风险分析结论及相关建议。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对象

****政府有关部门、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受决策事项影响的村民、****事业单位等。主要就以下几大类问题征求公众对该决策事项的意见:

(一)了解本决策事项对您的工作、生活的影响;

(二)了解本决策事项的主要社会风险有哪些;

(三)了解本决策事项的态度和公众关心的主要问题;

(四)了解本决策事项的其他要求和建议。

五、公众表达意见的主要方式

对本事项的态度、意见、建议及相关诉求,可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反馈给我们。您的意见、建议及诉求,将对本决策事项的实施具有积极的意义,在此对您的积极参与表示感谢!

六、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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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机关:****委员会

联系人:周工

联系电话:0898-****3197

(二)评估单位:**集德睿****公司

联系人:吴工

联系电话:0898-****3127、133****4998

邮箱:****@163.com

公示日期:自发布本公示之日起7天。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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