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关于撤销无经营活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统一规范管理,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撤销机动车维修经营服务备案经营者名单中的****美容中心因长期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服务,我局在公示30日后,若仍未收到名单中经营者的任何告知,将对这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撤销维修经营备案。
特此公告。
附件:撤销机动车维修经营服务备案经营者名单
****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