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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沛伦女士:
您提交关于民办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事项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经材料审核及现场勘察,同意设立****。现批复如下:
名称:****。
地址:**省**市**区**街道Z08地块2#楼S318、 S319、S320商铺。(面积:203㎡)
举办者:谢沛伦。
法定代表人:谢沛伦。
校长:张郁。
办学性质:营利性。
学校类型:民办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文化艺术类)。
办学形式:非全日制。
办学内容:中小学生软笔书法、中国画培训。
招生对象: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
请按相关规定做好法人注册登记工作。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完善办学设施,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教学、财务管理,确保培训质量,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特此批复。
******服务局
2025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