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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职工的合法休息权利,促进所属各类企业开展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公司对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具体实施范围是:
(一)对以下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部分岗位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总经理1人、实验室主任1人、生产部经理1人。
(二)部分因工作性质在一定时期需连续或不间断作业的人员,实行以年度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些工作岗位包括:销售员3人、实验员2人、调度员3人、材料员2人、中控技术员8人、取样员2人、质控班长2人。
二、上述岗位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执行时间从2025年3月20日至2026年3月19日止,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的,应按规定再次申报。
三、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请你们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被批准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的岗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告知劳动者,同时要严格按岗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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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