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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已向下列当事人作出《催告书》,但因采取邮寄等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下列当事人送达《催告书》,本机关特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市**大道南46号(****)处开具《**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应缴规费、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联系电话:0898-****5818。
你(单位)未在本催告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本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市**大道南46号
邮编:572600
联系电话:0898-****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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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3日